氫氣儲存罐設備廠家條規定了爆炸危險性場所或部位防爆的基本方法及其性能要求。
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或部位,包括生產車間或廠房、倉庫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中存在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等物質爆炸危險的部位或房間等。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建筑的防爆、泄壓,對于建筑內的設備和管道的泄壓設置要求,可以按照相應的工藝防爆要求確定。
2.1.8 本條規定了位于爆炸危險性場所內的設備和管道的基本防爆性能要求。
設置在各類建筑中具有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爆炸危險性環境內的設備、管道均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以消除其可能產生的靜電,避免累積放電。具體的靜電防護措施要根據儲罐、設備和管道所處環境及儲罐所存物質、氫氣儲存罐設備廠家管道輸送介質等確定。
2.1.9 本條規定了爆炸危險性場所避免形成爆炸危險性條件的性能要求。
爆炸危險性場所或部位應根據爆炸危險性物質的特性,如密度、點火能、爆炸極限等,在爆炸危險性環境內采取防止產生火或靜電,禁止使用明火或高溫表面,防止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等積聚等預防性措施,預防發生爆炸
建筑的消防救援設施應與建筑的高度(埋深)、進深、規模等相適應,氫氣儲存罐設備廠家并應滿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 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類廠房可不設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墻上應設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員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氫氣儲存罐設備廠家沿外墻的每個防火分區在對應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圍內設置的消防救援口不應少于2個;
2 無外窗的建筑應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應自第三層起每層設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當利用門時,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應易于從室內和室外打開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時,氫氣儲存罐設備廠家應選用安全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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