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疲勞容器圖紙的設計院實際上,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物品發生火災后的危害與甲類物品相差不大,因此設計應盡可能與甲類倉庫的要求一致,并在規范規定的基礎上通過合理布局等來確保和增大相關間距。
乙類6項物品,主要是桐油漆布及其制品、油紙油綢及其制品、浸油的豆餅、浸油金屬屑等。這些物品在常溫下與空氣接觸能夠緩慢氧化,如果積蓄的熱量不能散發出來,就會引起自燃,但燃速不快,也不爆燃,故這些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不增大。
本條注2中的“總占地面積”為相鄰兩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之和。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并宜采用敞開或半敞開式。其承重結構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或鋼框架、設計疲勞容器圖紙的設計院排架結構。
3.6.2 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3.6.3 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面板、輕質墻體和易于泄壓的門、窗等,應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時不產生尖銳碎片的材料。
泄壓設施的設置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險的部位。
作為泄壓設施的輕質屋面板和墻體的質量不宜大于60kg/m2。
設計疲勞容器圖紙的設計院 屋頂上的泄壓設施應采取防冰雪積聚措施。
3.6.4 廠房的泄壓面積宜按下式計算,但當廠房的長徑比大于3時,宜將建筑劃分為長徑比不大于3的多個計算段,各計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為泄壓面積:
3.5.3 本條為滿足工程建設需要,除本規范第3.5.2條的注外,還規定了其他可以減少建筑間防火間距的條件,這些條件應能有效減小火災的作用或防止火災的相互蔓延。
3.5.4 本條規定的糧食筒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為單個糧食筒倉與除表3.5.4注1以外的建筑的防火間距。糧食筒倉組與組的防火間距為糧食倉群與倉群,即多個且成組布置的筒倉群之間的防火間距。設計疲勞容器圖紙的設計院每個筒倉組應只共用一套糧食收發放系統或工作塔。
3.5.5 對于庫區圍墻與庫區內各類建筑的間距,據調查,一些地方為了解決兩個相鄰不同業主用地合理留出空地問題,通常做到了倉庫與本用地的圍墻距離不小于5m,并且要滿足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后者的要求是,如相鄰不同業主的用地上的建筑物距圍墻為5m,而要求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為15m時,則另一側建筑距圍墻的距離還必須保證10m,設計疲勞容器圖紙的設計院其余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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