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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儲罐辦理使用資料
      發布時間: 2024-06-14 16:28 更新時間: 2024-11-22 09:00

      .儲罐辦理使用資料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3.3.9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儲罐辦理使用資料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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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其中倉儲部分應按中間倉庫確定;
          2 當建筑功能以倉儲為主或建筑難以區分主要功能時,儲罐辦理使用資料應按本規范有關倉庫的規定確定,但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時,作業區和儲存區的防火要求可分別按本規范有關廠房和倉庫的規定確定。其中,當分揀等作業區采用防火墻與儲存區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條件時,除自動化控制的丙類高架倉庫外,儲存區的防火分區大允許建筑面積和儲存區部分建筑的大允許占地面積,可按本規范表3.3.2(不含注)的規定增加3.0倍:
          (1)儲存除可燃液體、棉、麻、絲、毛及其他紡織品、儲罐辦理使用資料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一級;
          (2)儲存丁、戊類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
          (3)建筑內全部設置自動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3.11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不應設置鐵路線。
          需要出入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儲罐辦理使用資料其屋頂應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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