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做化工設備的廠家名單鋼結構工程應根據使用功能、建造成本、使用維護成本和環境影響等因素確定設計工作年限,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后果的嚴重性、
地震作用及作用組合,采用適宜的設計方法,確保結構安全、適用、耐久。
2.0.2 鋼結構應根據建(構)筑物的功能要求、現場環境條件等因素選擇合理的結構體系。
2.0.3 在設計工作年限內,鋼結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出現的、國內做化工設備的廠家名單設計荷載范圍內的各種作用;
2 應保持正常使用;
3 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條件下應具有能達到設計工作年限的耐久性能;
4 在火災條件下,應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正常發揮功能;
5 當發生爆炸、撞擊和其他偶然事件時,國內做化工設備的廠家名單結構應保持穩固性,不出現與起因不相稱的破壞后果。
2.0.4 鋼結構及構件在設計工作年限內的使用與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未經技術鑒定或設計許可,不應改變設計文件規定的功能和使用條件;
2 對可能影響主體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及可能造成公眾安全風險的事項,國內做化工設備的廠家名單應建立定期檢測、維護制度;
3 按設計規定必須更換的構件、節點、支座、部件等應及時更換;
4 構件表面的防火、防腐防護層,應按設計規定和維護規定等進行維護或更換;
5 結構及構件、節點、支座等出現超過設計規定的變形和耐久性缺陷時,應及時處理;
6 遭遇地震、火災等災害時,災后應對結構進行鑒定評估,并按評估意見處理后方可繼續使用。
2.0.5 當施工方法對結構的內力和變形有較大影響時,應進行施工方法對主體結構影響的分析,并應對施工階段結構的強度、穩定性和剛度進行驗算。
國內做化工設備的廠家名單建筑鋼結構應保證結構兩個主軸方向的抗側力構件均具有抗震承載力和良好的變形與耗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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