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氧站維保公司的布置,應按下列要求經技術經濟綜合比較后擇優確定:1 宜遠離易產生空氣污染的生產車間,布置在空氣潔凈的地區,并在有害氣體和固體塵粒散發源的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空氣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3.0.2條的規定;2 宜靠近大用戶處;3 宜有擴建的可能性;4 宜有較好的自然通風和采光;5 有噪聲和振動機組的氧氣站的有關建筑,與對有噪聲和振動防護要求的其他建筑之間的防護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 50187的有關規定。3.0.2 低溫法空氣分離設備的原料空氣吸風口與散發乙炔、液氧站維保公司碳氫化合物等有害氣體發生源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空氣分離設備吸風口與乙炔、碳氫化合物等發生源之間的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3.0.2-1的規定;.5 氧氣站的火災危險性為乙類的建筑物,與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建筑物之間的小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3.0.4對其他各類建筑物之間規定的間距增加2m。3.0.6 濕式氧氣貯罐與可燃液體貯罐(液化石油氣儲罐除外)、可燃材料堆場之間的小防火間距,應符合表3.0.4對室外變、配電站之間規定的間距。
氧氣站和氧氣貯罐與液化石油氣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液氧站維保公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3.0.7 氧氣站火災危險性為乙類的建筑物與相鄰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其與相鄰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外墻、外壁、外緣的近距離計算。兩座生產建筑物相鄰較高一面的外墻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3.0.8 氧氣貯罐、氮氣、惰性氣體貯罐、室外布置的工藝設備與其制氧站房等火災危險性為乙類的建筑物的間距,液氧站維保公司可按工藝布置要求確定。容積小于或等于50m3的氧氣貯罐與其使用廠房的防火間距不限。3.0.9 氧氣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半徑。氧氣貯罐與可燃氣體貯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相鄰較大罐的直徑。3.0.10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氣壓縮機間宜布置成獨立建筑物,但可與不低于其耐火等級的除火災危險性屬甲、乙類的生產車間,以及無明火或散發火花作業的其他生產車間毗連建造,其毗連的墻應為無門、窗、洞的防火墻,液氧站維保公司并應設不少于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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