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氣罐補使用手續至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與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有關規定協調制定。
4.1.6 本條對精細化工園區(基地)內企業之間的防火間距規定,是根據產業集聚、精細化工園區(基地)一體化布局規劃,以及園區(基地)內各企業生產性質類同,企業間一般共用圍墻,各企業管理水平、 儲氣罐補使用手續消防設施的配備等類似,執行防火設計標準相同或相近等因素,在滿足安全、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等有關規定,結合精細化工企業小規模生產、儲存的實際制定的。其中:
1 相鄰企業甲、乙類廠房(生產設施)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有關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劃分規定,為減少對相鄰企業的影響,在火災事故狀態下一定強度的熱輻射、 儲氣罐補使用手續火災爆炸影響范圍控制在廠區范圍內的原則,并參考了《溶劑萃取工廠消防標準》NFPA 36的有關規定制定。
甲、乙類廠房(生產設施)與相鄰企業其它建筑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是參照現行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 儲氣罐補使用手續結合精細化工企業小規模生產實際制定的。
2 液化烴儲罐與相鄰企業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0m,是參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標準適用的精細化工企業液化烴罐區儲量(總容積不超過300m3、單罐容積不超過100m3)制定。
3 可燃液體儲罐與相鄰企業之間的防火間距(液化烴儲罐除外)不應小于30m, 儲氣罐補使用手續是參照現行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 5016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有關規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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