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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補儲氣罐使用手續的公司
      發布時間: 2023-12-18 13:31 更新時間: 2024-11-01 09:00

      補儲氣罐使用手續的公司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
          1 生產設施區的露天地面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發電機房、UPS室和蓄電池室等自備電源室、通信機房、大中型電子計算機房、中控室等電氣控制室、儀表室以及發生火災時仍應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間;
      補儲氣罐使用手續的公司 建(構)筑物內的疏散走道及樓梯。
      11.3.2 火災發生時應正常工作的房間,消防作業面的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火災時工作的需要,且不應少于3.0h。
      11.3.3 消防應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低水平照度值不應低于1lx,補儲氣罐使用手續的公司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的蓄電池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90min。

      屏幕截圖 2022-05-21 1122

      11.3.4 生產設施區露天地面層設置的工作照明可兼用消防應急照明,且應符合本標準第11.3.3條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

      11.3.1 “消防應急照明”包括:供工作人員在火災發生時需要繼續工作的場所而設置的照明,也稱“備用照明”,其使用時間一般較長,照度值要求較高;以及供人員疏散而設置在疏散路線上的照明,也稱“疏散照明”,補儲氣罐使用手續的公司其相對需要時間較短,照度值要求低。
          本條規定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的部位,主要為直接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地方或火災時需要繼續工作的場所。對于本標準未明確規定的場所或部位,設計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從有利于人員疏散需要出發考慮設置應急照明,如生產設施、倉庫、重要辦公樓中的會議室等。
      11.3.2 當消防應急照明由具備消防認證的EPS來供電時,補儲氣罐使用手續的公司普通的照明燈具也可滿足要求。


      聯系方式

      • 電  話:17515406899
      • 業務經理:陳子輝
      • 手  機:17515406899
      • 微  信:17515406899